广州市企业净资产评估
股权转让的价格认定,既可以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也可以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依据,在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呢?下文为您具体整理了以下几种情况。
股权转让价格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以下几方面事实作为依据:
一是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
股权的真实价值,即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价值应等同于公司整体资产的价值,而公司的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际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权所构成。故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转让,按照等价的交易原则,其转让价格应等同于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常用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和社员权的双重属性,故股权中所包含的某些权利如分红权、资产分配权等,虽然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关系,但其权利的基础是股东的成员身份,故其权利价值无法以货币方式来衡量,在各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权利不应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范围。
二是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与其真实价值不符,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可能脱离股权的真实价值而另行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根据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则,当事人自行确定转让价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故在没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即使转让各方当事人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真实价值不符,只要此种约定是其真实意思,亦可以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三是以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为依据。
工商登记作为企业内部状况对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应得到足够的尊重,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东持股状况、出资数额和股权价值是公司债权人向公司和股东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考虑到受让股权后,新股东可能会产生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风险,而此类风险的大小则基本按照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予以确定。因此,从保护债权益的角度出发,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权转让价格,也应当成为重要依据。
四是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还可能发生当事人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某些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况。此时即使无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否则即有鼓励和纵容当事人违法的嫌疑。在此情况下,应当在考虑有效合同是否反映了股权的真实价值,是否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基础上,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确认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当然,如有效合同确实无法作为确认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则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由启动评估程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1.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一般范围
(1)一般范围是从法的角度,从产权的方面来界定企业评估的资产范围。
(2)从产权的角度,企业评估的范围应该是企业的全部资产。
(3)具体界定企业评估的资产范围时应根据的资料有:
①企业提出资产评估申请时的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所规定的评估范围;
②企业有关产权转让或产权变动的协议、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企业资产变动的范围;
③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评估,可参照其评估立项书中划定的范围。
2.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具体范围
(1)具体范围是指评估人员具体实施评估的资产范围。
(2)是在评估的一般范围的基础上经合理必要的重组后的评估范围。
(3)在具体划定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达到具体范围时应注意:
①对于在评估时点一时难以界定的产权或因产权纠纷暂时难以得出结论的资产,暂不列入企业评估的资产范围;
②在产权界定范围内,若企业中明显存在生产能力闲置或浪费,以及某些局部资产的功能与整个企业的总体功能不一致,并且可以分离,按照效用原则应提醒委托方进行企业资产重组,重新界定企业评估的具体范围。
注意:企业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一是“资产剥离”;二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填平补齐”。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应以企业正常的设计生产经营能力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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